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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法工作服务现代新昆明建设系列报道 化解矛盾解民怨 发布时间:2007-12-25 15:56:27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政法机关已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之一。近年来,市委政法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先后牵头组织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排查化解机制、领导包案化解机制、治安民间纠纷联合调处机制等四大机制建设,加强了基层治保会、调解会建设,成立了综治中心,开通了“网上信访”,建立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构建了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政法各部门按照市委政法委的安排部署,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首要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情理法并重 全国首创调解联动机制
朱某等229人是云南省某公司职工。从1994年开始,这些职工陆续受指派赴老挝参加建设工程工作,后因公司进行国企改制等多种原因,职工在老挝项目的工资一直没有足额按时发放,累计拖欠达200余万元。职工在苦等多年无望的情况下,将公司告上了法庭。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等229名职工的诉请,但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因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矛盾容易激化、处理难度较大,昆明中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制订预案,积极为双方当事人创造一个互信、互谅的调解平台。经过两个多月的多次庭前调解,2007年4月28日,上诉人某公司终于和各位职工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分期逐步清偿所拖欠工资,上诉人撤回上诉。涉及229名职工的欠薪系列案得到了圆满妥善处理。 这个案例是昆明中院重视调解工作的一个缩影。再回首,2004年,在市政法委的主持牵头下,昆明中院联手市司法局和政府相关部门,以高起点、高规格的联动机制,在全市展开了调解工作的新格局,这在全国属首创。 形成“大调解”格局 江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座投资上百万元、经营期限长达50年的冷库。2005年,双方因离婚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双方亲属也因财产关系、出资纠纷发生打架斗殴引发刑事案件,2006年3月,呈贡县法院陆续受理了江某诉杨某离婚案,以及相关的伤害案、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等4个案件。针对两家人积怨深、参与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矛盾尖锐的情况,为了严防恶性事件发生,呈贡县法院合议庭反复作工作,宣传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平息了事端,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继续经营冷库,并补偿江某及其亲属100万元,双方其它纠纷一并了结。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如果不是调解结案,他们之间每年都得为冷库的收益引发新的诉讼。” 昆明市两级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多种行之有效的独特的调解手段和方法,消除了敌对、化解了矛盾、平息了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实行全程调解。如亲情感化、情势融合调解法,换位思考、冷却择机调解法,案例提示、先例对照调解法,风险提示、利弊分析调解法,专家旁听、委托调解法等。 找准调解突破口,灵活掌握调解时机。调解中注重找准“三点”,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利益平衡点、法理和情理融合点,注重法、理、情并用,灵活选择调解时间、地点、方式,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不同心理,最大限度平衡和满足其预期目的。 对立法滞后的新类型案件、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的案件、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等重点案件实行重点调解,注重多做解释说明工作,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建立巡回法庭,实施巡回审理就地调解、就地结案。各基层法院坚持“便民”、“亲民”、“利民”原则,针对辖区地形、交通状况,许多民事纠纷系因损害赔偿、“三养”、相邻等矛盾引起,深入村组、农家、田间地头开庭审理,就地解决纠纷,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并不失时机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一案教育一片。 同时,根据案件类型和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有关专家,或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人、同族的长者、亲朋好友、基层组织等帮助说服教育,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加强与行政、其他司法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形成“大调解”格局,健全人民调解与法院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协调发展,实现多渠道解决纠纷。 2004年以来,全市法院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走出一条“重调解、上诉少、效率高、效果好”的惠及于民的审判新路子,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79299件,调解和经调解后撤诉35809件,调解撤诉率为45.16%,尤其是各派出人民法庭,更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审结案件,如西山区前卫法庭调撤率达到85%,安宁市昆钢法庭调撤率达78%,禄劝县撒营盘法庭调撤率达56.95%;有的基层法院法官调撤率突破90%,如盘龙区法院法官张萍、西山区法院法官李波2006年以来的调撤率高达94.3%和91.5%。
执法宽严相济 全省率先试行刑事和解 2004年,“狗急跳墙、抱头鼠窜、贼眉鼠眼……”等凡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汇在昆明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消失了,今天,哪怕是“窜入”这类词,都早已告别了昆明市检察院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 2007年9月1日起,轻微刑事案件可能被昆明市两级检察机关“阻拦”在审查起诉阶段。这是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进行的有益尝试。 其实,继司法文书改革之后,昆明市检察院又先后推行一系列改革,不仅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在司法界和社会公众中也引起较大反响。 被告人也是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样不能侵犯,同样值得尊重。司法文书改革,是昆明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开展的一项改革措施。伴随着司法文书的改革,昆明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出庭公诉时,语言中已不再带有浓烈的打击色彩而更趋中性和理性。从实践看来,法律文书格式、文字表述方式的规范尽管简单,但迈出的这一小步,是检察官们观念上转变的一大步,彰显出的是现代法治文明。 正如今年,昆检在对刑事和解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后,决定建立一套完善的规范性措施。为此,该院专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14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并在征求市委政法委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即从9月1日起实行的《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 《规定》对刑事和解基本原则作了具体说明:依法进行刑事和解,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同时对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 刑事和解通过对部分刑事案件的分流,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诉讼时间,使司法机关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到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的数量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纠纷,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纠纷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 名词解释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或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仅2004年以来,全市14个基层检察院中,有10家适用刑事和解处理各类刑事案件81件。 今年11月1日,几名在昆明留学的越南籍大学生发生打斗,其中一人用水果刀刺伤两人。事后,因犯罪嫌疑人认错态度较好,被害人父母希望能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最终,昆明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泰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前日下午,双方父母手捧锦旗从千里之外异域赶来,来到昆明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致谢。此案开创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涉外刑事和解的先河。 6月中旬,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了剐蹭,争吵中轿车车主和其儿子对电动车车主拳脚相加,最终电动车车主被殴打致死。案发后,轿车车主向被害人家庭赔偿了16万元,并真诚道歉。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供认不讳,按照程序可以很快提起公诉。
化干戈为玉帛 建立治安民间纠纷调处室 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昆明市公安机关结合自身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平安昆明为目标,由市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共同创建了治安、民间纠纷联合接待调处工作机制。 联合调处工作机制的建立,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效结合,整合了公安民警和人民调解两支队伍的职能。一方面其缓解了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为“打、防、管、控”长效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其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领域,激发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潜能,为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好评。
建立联合接待调处室 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向纵深推进,在传统型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纠纷等矛盾纠纷依然存在的同时,医疗事故、货运、职业中介、劳资、买卖、土地开发等新型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出现。而各行各业的各种社会管理制度、机制尚在建立健全过程中,在管理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必然导致各类矛盾纠纷的大量涌现和纠纷总量的大幅增长,派出所受理的纠纷也就日益增多。为了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2004年5月10日,昆明市公安局召开了关于开展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合接待调处试点工作会议,要求5月20日前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的新村、东华、官渡、金碧等12个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所内设置治安民间纠纷联合接待调处室,开展对治安和民间纠纷的调处试点工作。在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并在市公安局的积极推动下,12月20日,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并组织,昆明市公安局和昆明市司法局联合召开了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合接待调处工作经验交流会,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治安民间纠纷联合接待调处工作,并出台了《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司法局关于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合接待调处工作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治安民间纠纷接待室一般设在派出所内,司法行政机关选派1-2名人民调解员与公安派出所民警共同对治安纠纷、民间纠纷实行各司其职的分流调处;接待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派出所负责;调解业务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员的选用和培训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
联合接待调处室成绩显著 目前,全市共设立了联合接待调处室87个(五华分局11个、盘龙分局16个、官渡分局15个、西山分局9个、安宁市局6个、晋宁县局2个、呈贡县局2个、宜良县局4个、石林县局4个、嵩明县局5个、寻旬县局5个、禄劝县局4个、富民县局4个),87个调处室共招聘调处员89人(五华分局5人、盘龙分局27人、官渡分局31人、西山分局12人、安宁市局2人、晋宁县局3人、呈贡县局3人、石林县局2人、寻旬县局4个、禄劝县局4人)。调处室中,一级派出所建13个、二级派出所建40个、其它等级的派出所建34个。全市联合接待调处室的主要成效在于: 一是仅今年1至10月份,全市87个调处室共受理治安民间纠纷20241件,涉及人员55929人,其中成功调处17150件,涉及人员41069人,调处成功率达84.7%。联合调处室的建立,有效化解了各种治安、民间纠纷,切实把社会矛盾化解在了基层,化解在了萌芽状态,为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精神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是减轻了派出所的工作压力。联合调处机制改变了派出所过去“谁值班谁调处”、“谁接待谁调处”的状况,发挥了专职调处的优势;改变了“一个民警一个招”的工作方法,统一了执法尺度和工作程序;消除了“有时间就调解,无时间就摆着”的弊端,健全了治安调处工作规章、制度和运行程序。因而,派出所民警从大量的治安民间纠纷等非警务活动中解脱出来,能够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放到社区警务和社会面的治安防控工作中,更好地专司于社会治安。同时,调处工作中,民警和调处员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把大量的治安、民间纠纷及时进行了化解,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节省了精力、财力和时间,治安民间纠纷调处工作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称赞和尊重。 三是密切了警民关系,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在派出所内设置治安民间纠纷调处室,直接调处治安纠纷、民间纠纷,对一些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可通过民警的支持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调处员的人身安全也有了可靠的保障,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调处的自愿性与亲和力;既显示了调处的合法庄严,又不失公平和谐。联合机制建立以来,起到了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起到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防范作用,起到了对传统人民调处工作覆盖相对不足的填补作用。同时,联合调处工作坚持制度公开、程序透明的原则,当事人对派出所的信任感增强,改善了警民关系,有力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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